2002年0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财[2002]28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67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 位 名 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1370     北京
2   天津市电力公司             330     天津
3   河北省电力公司             680     石家庄
4   山西省电力公司             510     太原
5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 公司          200     沈阳
6   辽宁省电力公司             1000     沈阳
7   吉林省电力公司             350     长春
8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350     哈尔滨
9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          210     上海
10  上海市电力公司             900     上海
11  江苏省电力公司             1400     南京
12  浙江省电力公司             1270     杭州
13  安徽省电力公司             520     合肥
14  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          170     武汉
15  湖北省电力公司             600     武汉
16  湖南省电力公司             600     长沙
17  河南省电力公司             830     郑州
18  江西省电力公司             280     南昌
19  陕西省电力公司             400     西安
20  甘肃省电力公司             280     兰州
2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         100     银川
22  青海省电力公司             100     西宁
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公 司        100    乌鲁木齐
24  四川省电力公司             350     成都
25  重庆市电力公司             330     重庆
26  贵州省电力公司             300     贵阳
27  云南省电力公司             270     昆明
28  山东省电力公司             1460     济南
29  福建省电力公司             630     福州
3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公司         300     南宁
31  国家电力公司南方公司          210     广州
32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300     北京
     合   计             1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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