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0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省一市”征管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37号和国税发〔2002〕100号文的要求,各地已将“一省一市”征管改革的试点方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审核,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地所上报的征管改革试点方案,并同意所报送的试点城市(具体见附表)作为本局2002年税收征管改革和推行ctais的试点单位;请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37号文件和杭州会议的要求尽快组织落实。
    二、各地所上报的试点城市作为该局征管改革的试点单位,其征管改革各项工作的原则应作为下一步全省统一推行的原则。因此,请各地尽快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制定各项具体的工作计划,重点是建立健全征管岗责体系、加快网络改造和主机服务器配备、作好动员培训和数据准备等项基础工作,工作中要统筹安排全省各地市局的力量,为尽快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打好基础。
    三、基层征管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总局将另行审批,未经批准之前,机构改革不得擅自进行。
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税系统“一省一市”征管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附表:

国税系统“一省一市”征管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序号单位试点城市(范围)备注
1北京全市
2天津全市 
3河北石家庄市 
4山西太原市 
5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6福建泉州市 
7安徽芜湖市 
8江西南昌市 
9广东佛山市 
10广西南宁市 
11湖南株洲市 
12湖北全省 
13海南全省 
14重庆全市 
15四川自贡市 
16云南昆明市 
17贵州贵阳市 
18辽宁盘锦市 
19吉林长春市 
20黑龙江哈尔滨市 
21陕西咸阳市 
22甘肃兰州市 
23青海西宁市 
24新疆乌鲁木齐市 
25宁夏银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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