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5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批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请示》(青国税发〔2003〕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的各项权力,各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局长无权批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资讯

返回列表

会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