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6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于1994年7月14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5年2月27日和1995年8月16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1995年8月16日起生效,并适用于1996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中的税收。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4年7月26日以国税发〔1994〕175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 |
|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贸协作克服“非典”疫情对外贸影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