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1月27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对军火武器的研制和供应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经研究,考虑到军火武器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现明确对下列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医疗费列支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延长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及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