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5月2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