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6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请示》(沪国税计〔2004〕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xx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