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0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