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山西、内蒙古、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3.2元/吨,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2.3元/吨。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