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5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5〕16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