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0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