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0月10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我局国税函发[1991]485号文曾规定: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1991年内仍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此规定1991年底已到期。考虑到石油企业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及今后石油价格的变动趋势,经研究决定,对石油企业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1992年内仍按当地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从1993年起,对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恢复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个别石油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减免照顾问题,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批解决。
上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