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06日
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印发中阿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