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03月12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租用外国集装箱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国内一些海运企业从境外租用集装箱用于国际运输,对外国公司取得的集装箱租金收入应否征收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外国公司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集装箱取得的租金收入,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考虑到我国现有集装箱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发展我国集装箱远洋运输业务,对外国公司、企业将集装箱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国际运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上一篇: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铁道行业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