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7日
财政部关于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的眷属和外籍非公务人员自用车辆免征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局:
1.外国驻华使、领馆及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公务人员的眷属自用的车辆,同意比照外交官之配偶及其未成年之子与未结婚之女豁免税、费规定的精神,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2.使、领馆其他外籍人员自用的车辆,经与外交部研究,这些外籍人员虽然没有公务人员证,但已经持有我公安部门签发的护照,为了照顾实际情况,可以比照我部(78)财税字第2号和(79)财税字第221号文规定的精神,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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