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6月06日
『营业税政策』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8]8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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