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6月06日
『消费税政策』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9号)的要求,为加强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本办法下发之前购、销企业已发生的业务,也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对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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