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7月23日

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81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国税发〔2007108号文件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启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适用于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水、电、气、暖、报刊费、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等费用业务时开具。

三、《专用发票》为非税控机打发票,其式样、联次、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需要加印英文翻译内容和密码。

四、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共同协商决定,《专用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和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负责发售。

五、凡需领购《专用发票》的银行必须和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分别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专用发票》开票软件由银行自行开发的,应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开票软件由银行总行统一开发的,应报总行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开票软件不得具备重复开具发票功能。

七、银行《专用发票》开票软件开发完毕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按规定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并办理代收业务专用发票(企业自印发票,以下简称自印发票)的缴销手续。

八、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目前正在使用的自印发票可使用到2008531。自200861全部使用《专用发票》。

九、银行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和开票的汇总数据,开票明细数据应当保存5年,以备税务机关查询。

十、银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对违反者,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1.《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折票)票样

      2.《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卷票)票样

      3.《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邮寄)票样

   

                                                       二○○八年二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国税发〔2007108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商业银行:?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银行业务的拓展,收费单位委托银行代收费项目不断增加,使用的税务发票种类也越来越多。为简化银行代收费业务流程,方便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统一《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启用后,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费业务时应开具《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一)代收水、电、气、暖和报刊等费用。?

(二)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等。

二、《专用发票》的式样、联次和内容

(一)《专用发票》分为计算机开具的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两种。平推式发票规格为190MM×127MM,可采用两联式或单联式。两联式《专用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卷式发票规格为76MM×177.8MM.

(二)发票的具体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委托单位、代收费单位、开票日期、付款人、收费金额大写、小写、收款人、银行卡卡号、代收费单位盖章等(票样见附件12)。《专用发票》套印"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专用章".

    对于银行开展邮寄发票业务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业务的需求,在《专用发票》外附加邮寄内容(票样见附件3)。

(三)《专用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组织印制。

三、银行业代收费业务及《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发票领购程序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管理。

(二)收费单位委托银行为其代收费或是否由银行开具发票遵循自愿原则,严禁强行代理。委托方和受托方要签订委托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分别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专用发票》开票软件由银行自行开发的,应分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开票软件由银行总行统一开发的,应分别报总行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税务机关应对开票软件功能认真审核,严禁重复开具发票。

(四)银行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和开票数据,数据格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银行应定期对下属分支机构的《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相关检查。

四、《专用发票》的启用时间

   《专用发票》自2008 11 日起启用。已统一银行代收费发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地区银行代收费发票可以使用至2008531止。

五、其他

(一)《专用发票》不适用银行自营业务。银行自营业务使用的发票式样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暂由省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为了减少银行发票使用的种类,有条件的地区,国家税务局管理的收费单位委托银行代收费时,经与地方税务局协商后,也可以使用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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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平推式《专用发票》式样(略)

      2.卷式《专用发票》式样(略)

     3.《专用发票》邮寄式样(略)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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