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8月12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
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363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8年6月6日
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
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1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流[2007]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甲醇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200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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