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9月09日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11日起施行。20041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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