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7日
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718号
发文日期: 2008-08-0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8]1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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