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06

发文日期: 2008-1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142日正式签署。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1112日和2008922日互致照会,已确认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自20081021日起生效,自20091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税务总局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卡塔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1]267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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