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8日
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48号
发文日期: 2008-1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一段时间,有税务机关反映,在实施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中,需要对查获的假发票进行真伪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执行中一般都是由发票监制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真伪的鉴定。为了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二、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上一篇:关于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路专用线运费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