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6日
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07号
发文日期: 2008-1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