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1月04日

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国务院令2008年第546

发文日期: 2008-12-31 

  19518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11日起废止。自20091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198726日国务院批准,1987224日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自200911日起废止。

  1992515日国务院批准,199284日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自200911日起废止。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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