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8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9]430号
发文日期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