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09日
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03号
发文日期 2009-08-10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上一篇: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和防止偷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