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9]625号
发文日期 2009-10-2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 [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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