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3月18日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0]10号
发文日期 2010-03-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上一篇: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