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08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通讯社等单位及其人员使用的自行车停止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局:
最近有的地区反映,外国通讯社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自行车,税源零星,征税的界限不易划分,建议停征车辆使用牌照税。我部考虑到,目前各地对我国职工、社员和外国侨民、专家、留学生、实习生使用的自行车已经停止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在国外自行车一般都作为锻炼身体的工具、不征税等情况,决定从1981年1月1日起,对外国的通讯社、民航办事处、贸易团体等单位和这些单位的人员使用的自行车,停止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请研究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上一篇:财政部关于华侨从海外汇入赡养家属的侨汇等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华侨、侨眷拥有的房产、住宅以及使用国家土地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