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03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有如下错误,请予更正:
  一、“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第(二)项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四、关于纳税地点问题”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中应增加下列烟厂:
  1.湖北 巴东卷烟厂
  2.四川 巫山卷烟厂
  3.广西 浦北卷烟厂
  另外四川中山雪茄烟厂应改为中江雪茄烟厂。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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