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9月22日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6

发文日期  2011-08-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相关资讯

返回列表

会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