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07月18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在中国居住期间临时离境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1981)328号文收悉。关于外籍人员在中国居住期间临时离境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为了简化征纳手续,同意你局意见,如果纳税人临时离境,不能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返回中国的,经过本人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在离华前,暂按上月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待返华后,再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沪税(1981)328号文收悉。关于外籍人员在中国居住期间临时离境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为了简化征纳手续,同意你局意见,如果纳税人临时离境,不能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返回中国的,经过本人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在离华前,暂按上月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待返华后,再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上一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以后再用于来华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的批复 下一篇: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