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2月08日
税总所便函[2017]6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时间
各主管税务机关于2017年3月31日前受理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上一篇:税总所便函[20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 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