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3月26日
财关税[2018]6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部2018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局2018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见附件1、2、3)。请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18年3月15日
上一篇:财税[2018]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税总办函[2018]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专用章”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