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4日

企业所得税的两个优惠目录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两个文件相继出台,新旧政策对比如下。
  第一,购置符合规定的专用设备才能抵税。按照新发布的两个文件规定,这些专用设备必须是安全生产设备、节能节水设备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而原有税法规定,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购置的国产设备均可以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具体来说,1.新文件公布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8个行业、50种设备,这些行业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公路行业、铁路行业、民航行业、应急救援设备类。要求专用设备必须符合公布的设备名称、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功能及作用、适用范围。2.节能专用设备包括13类:中小型三相电动机,空气调节设备,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变频器,配电变压器,高压电动机,节电器,交流接触器,用电过程优化控制器,工业锅炉,工业加热装置,节煤、节油、节气关键件。节水专用设备包括5类:洗衣机、换热器、冷却塔、喷灌机和滴灌带(管)。要求专用设备符合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效能标准几个指标。3.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包括5类:水污染治理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物处置设备、环境监测仪器仪表、清洁生产设备,要求符合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等指标。
  第二,购置专用设备必须用于专项投资才能抵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显然,不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即使购置了也不能抵税。原税法规定,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允许抵税,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第三,抵税的比例由设备投资额的40%调整为1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同时规定,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原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风险提示:现在公布的专用设备以及相关的技术指标,是指2008年执行的标准。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这些专用设备及其相应的指标标准也会调整变化,纳税人需要及时关注优惠目录的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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