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6日

解读国税函[2008]254号:景点收入营业税问题

        一些旅游景区对游客采取的收费方式是“一票制”。在“一票制”中,除了门票费用,还包括游船、游览车等其他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风险提示
  如将门票收入与旅游游船、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分别核算,则分别按文化体育业税率3%与旅游业税率5%征税;如未将两类收入分别核算,则按一票制全额按照5%的税率交纳旅游业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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