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2月24日

解读国税函[2008]107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2008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这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便利纳税人正确办理增值税申报纳税而采取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国税发[2003]53号发文为基础进行增减变动。增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原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废止。
  由于《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下发,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因此删除《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中“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23条的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限发生了重大变更,《申报办法》需要相应调整,因此第六条调整为“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一格式没有变化。表头说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变化需要进行调整,时间上由“次月一日起十日内”变为“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8、1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第2、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填写。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两大项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第5、6、7、8行与第28、29、30、31行由“17%税率、13%税率或扣除率、10%扣除率、7%扣除率”分别变更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废旧物资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第11行“期初已征税款”由于已完成全部抵扣而无存在必要,代之以“外贸企业进项税抵扣证明”,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第15行由“非应税项目用”变为“非应税项目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增加视同销售内容。增加适应形势需要的红字发票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反映在第21行上,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同时需要注意:1、第1-3、22-26、3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由于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能够依规定抵扣进项税金。表二所称的“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均包括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辅导期纳税人第5栏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辅导期纳税人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辅导期纳税人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辅导期纳税人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3、2009年5月1日起,第7栏、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第9栏、第32栏“6%征收率”及第10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
  4、填表说明第四条第3款“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该项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5、填表说明第六条第1款“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纳税人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该项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6、填表说明第六条第2款“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时间上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末余额数。
  7、填表说明第六条第4款调整为“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说明第七条中“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的填写依据,调整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四)进一步说明或重点提醒
  1、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根据“认证相符”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本期申报抵扣情况,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3、22-26、35栏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等相应栏目填列。
  2、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取得的公路、内河税控运输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根据“认证相符”的固定资产公路、内河税控运输发票以及铁路、海洋、管道、航空等非税控运输发票在本期申报抵扣情况,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8、31栏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等相关栏目填列。
  3、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根据本期申报抵扣情况,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28栏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等相关栏目填列。
  4、购进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所取得的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凡属抵扣范围的,应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根据“认证相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本期申报抵扣情况,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3、22-26、35栏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等相应栏目填列。
  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所附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为样表,凡涉及到“本月数”的均改为“本期数”;第4、5栏不再填写。
  三、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自2009年2月1日启用。纳税人在2009年1月征期仍使用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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