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2月26日

解读财税[2008]83号: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以财税[2008]83号文件给予回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们认为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生产经营所得也是出资人个人所得,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已一次或采用折旧的方式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对其计入成本费用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增处理;企业按调增后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就不应按上述所得的实物,再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势必造成企业实现的生产经营所得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这样的规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还要按照生产经营所得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这与企业实现的利润又不相符,将会造成计算上的混乱。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除对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外,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企业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及其员工取得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已一次或采用折旧的方式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对其计入成本费用的部分,进行纳税调增处理;企业按调增后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或家庭成员的上述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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