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6月03日

申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留意“相关条件”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文件,其中就明确了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审核及备案管理,明确各地要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认定,做好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优惠条件的,一律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一、认真研究减免税条件
  第一,要知道本企业是根据哪项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这项政策是怎样规定的,属于哪一类减免,税法、条例、规范性文件都是如何规定的,是否有补充通知,当地税务机关如何认定和掌握等。虽然每项优惠政策最终都是减免税,但在形式上是不一样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9种形式的优惠,再加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的延续政策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的政策等,各有各的具体规定,各有各的操作办法,享受政策的企业要“对号入座”。
  第二,要研究这些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三,要注意外部的相关规定。若干优惠政策都是为了支持和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而设定的,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需要诸多部门配合。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由科技部门、财税部门认定。这一系列政策文件都说明税收优惠政策不单纯是由税务机关掌握,还要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具体要求。
  二、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是需要审批还是需要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规定,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四条规定,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无论享受优惠的手续是审批还是备案,都需要企业准备相关的材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绝不是自己认为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有些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减免税期间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和经营变化情况,如果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没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超过规定期限,就是税务机关所说的“手续犯”了。
  三、不符合条件将按征管法受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于税务机关认为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或是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而企业并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如果税务机关检查或实施动态管理时发现企业不符合免税条件,首先要终止优惠政策执行。此时,企业的应纳税款该如何处理,目前还没有相关的规定,但可以比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来执行。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或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申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准确把握符合条件这一关键事项,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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