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7月07日

解读国税函[2009]255号: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笔者结合目前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解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内容及范围。
  国税函[2009]255号明确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据此可以理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包括过渡政策优惠在内的企业所得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2、《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其中: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
  3、《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附件: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见附表)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28、其他略。
  二、备案制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的主要形式
  《企业所得税法》确立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充分以税收的调控作用,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对体现科学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了很多政策扶持。比如说,从事农林牧渔业的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及企业的公益性捐赠,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履行必要的程序,除必须的审批事项外,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备案制为主要形式。
  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所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优惠审批管理控制比较严格,必须有文所指,这样对于纳税人享受国家政策的税收优惠提供了充分便利,目前文件中需要审批的内容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等。
  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并且第四条特别强调,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对于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备案管理,在已经发布的企业所得税配套法规中对于特定事项也有具体明确,例如: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第七条规定,从事《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二)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三)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五条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另外,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5]129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从新的政策规定看,一般都不需要审批,对于执行条件与新的法规不一致的,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的备案责任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主要实行备案制,虽然方便了纳税人,但是对于应备案而未备案的优惠事项以及会计核算没有区分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未必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例如:
  1、国税函[2009]255号特别明确,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于年度纳税申报时事后的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2、国税发[2005]12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3、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十四条明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国税函[2009]2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5、国税发[2009]80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6、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7、财税[2008]46号第二条,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税务机关的后续检查管理
  备案制政策应该说比较宽松,但是纳税人依然不能放松自身条件的要求,无论优惠条件还是纳税资料都要充分、可靠,不能忽视年度纳税申报之后税务机关的重点检查,例如:
  1、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十五条明确,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2、国税发[2009]80号第规定: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是否继续符合减免所得税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二)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税务机关,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适用优惠进行了调整。
  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送备案资料而自行减免税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发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有误的,应停止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4、财税[2009]70号第五条规定,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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