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8月27日

解读财税[2010]73号:上海世博会台湾馆及相关项目筹建物资享受增值税退税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上海世博会台湾馆和台北城市最佳实验区项目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73号)规定,对参加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台湾馆以及台北市无线宽带宽带无限的便利城市案例馆、台北市迈向资源循环永续社会的城市典范馆等两个城市最佳实验区项目在中国境内购买用于建设、安装和拆除展馆以及维持展馆运营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对此,为了确保申报退税单位能够及时、准确地申报业务,充分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应掌握以下三项规定:
  一、享受增值税退税货物的范围
  财税[2010]73号文件明确享受增值税退税货物的范围,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84号)的条件执行,增值税退税的货物为展馆或实验区项目建设、安装、拆除,以及维持展馆运营而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建筑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如果货物不在财税[2008]84号文件的列名之内或用于个人消费的列名货物,都不属于退税的范围。也就是讲,必须属于国家规定列名范围内的货物才有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特权。
  二、专门受理退税机关与要求
  申报退税单位必须指定下属专门机构(或专人)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申办理有关税务登记、退税认定、退税申报及其他相关税务事宜,其退税受理截止期为撤展后的四个月内。申报退税单位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指定税务机关进行申报退税,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设立起退金额限定,即单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大于(含等于)2000元人民币以上方可申请退税。申报退税单位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列名货物,或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货物名称不具体,无法判定是否属列名货物的,不予办理退税。
  三、办理退税的程序
  办理退税的货物根据列名清单应当分为建筑材料类和设备、办公用品类两种情况。
  (一)建筑材料类
  在中国境内购买合理用量的建筑材料运入上海世博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申报退税单位要如实填写《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退税申请表》,并持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经上海世博局核定的《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建筑材料类)》等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若已办理退税的建筑材料未经使用运出园区的,申报退税单位应及时报告上海世博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并全额补交已退税款。
  (二)设备、办公用品类
  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设备和办公用品运入园区后,先凭《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设备、办公用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备案登记,待撤展后根据货物的不同去向按以下方法进行税收处理:
  1、对随同场馆一并拆毁、消耗以及无偿赠送给组织者或使领馆的设备和办公用品,申报退税单位应如实填写《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退税申请表》,并持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经上海世博局核销的《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设备、办公用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对报关离境的上述设备和办公用品,申报退税单位应如实填写《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退税申请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3、对除上述第12项规定以外的设备和办公用品,不在退税货物范围之列不予办理退税。
  以上两类情况如果展馆建设安装采用承包方式的,申报退税单位应如实填写《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退税申请表》,并持承建企业为展馆建设采购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承建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委托购买货物明细表、承建企业移交给展馆的货物明细表、《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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