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01日
                    财税[2013]96号:一定条件下的无票免税政策
1.一定条件下的无票免税政策。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中对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实现退税或免税的条件作了清楚的界定。电商出口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退税,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可免税。购进出口货物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则需要视同内销进行征税处理。 
    目前综合试验区争取在一定条件下的“无票免税”政策,即对纳入综试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货物,如果出口企业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在平台登记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的,可在2016年底以前暂执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这项政策实施后,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电商企业是一大利好。 
            2.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 
                    
                综合试验区积极探索便利化退税管理模式,从8月1日起,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简化流程,便利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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