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适应“分税制”和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的需要,加强税收票证管理,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征求各地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税收票证式样共21种(式样及其说明附后),现检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使用统一式样的税收票证。从现在起即按统一式样印制和使用税收票证。现有的票证可继续使用,但最迟不超过1995年底。
二、票证各栏目尺寸大小、字体规格及计税栏下留多少空行等,可由各地根据需要自定。各地之间以字号相区别,国税与地税以字号及表头的“国”、“地”两字相区别。手工票与计算机票可以分别印制,计算机票可以不印金额分位线及大写金额单位,其他一切都必须按统一式样印制。
三、税收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全国统一,票证字号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名称、机构名称、票证种类及号码组成,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票证用量自定。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1994年印制的“税收缴款书”,字号应编为“(94)京国缴××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1995年印制的“税收完税证”,字号应编为“(95)苏地完××号”。同一年分次印制的同一种票证,应连续编号。单独印制计算机票的,其字号应单独编制,编制方法为:在票证种类后面加“电”字,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1994年印制计算机使用的“税收缴款书”,字号应编为“(94)京地缴电××号”。
四、所有票证各联(税收定额完税证在收据联)都必须印有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机构区别标记,标记印制方法为:在票证右上角字号上方设置直径为1厘米的圆形或方形标记,圆线内为“国”字,方线内为“地”字,字体为2号正楷。标记颜色与各联本色相同。
五、税收票证监制章样章、各种票证样张、填写说明等,国家税务总局将陆续制发各地。
六、国家税务总局将研究修订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各地仍按现行有效的票证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其说明(共21种)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其说明(共21种)
(注:因排版需要,以下票证式样非标准尺寸,标准尺寸详见说明)
一、税收缴款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 收 缴 款 书
隶属关系:
(94)京国缴××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缴 款 单 位 (人) | 代 码 | 预 算 科 目 | 款 | |||||||||||||||||
全 称 | 项 | |||||||||||||||||||
开户银行 | 级次 | |||||||||||||||||||
账 号 | 收款国库 | |||||||||||||||||||
税款所属时期 年 月 日 | 税款限缴日期 年 月 日 | |||||||||||||||||||
品目名称 | 课税数量 | 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 | 税率或单位税额 | 已缴或扣除额 | 实 缴 金 额 | |||||||||||||||
金额合计 | (大写)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 备 注 |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一联(收据)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
税收缴款书第二联至第六联下端各栏式样:
第二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 上列款项已从缴款单位(人)账户支付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 会计分录 | 备 注 |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三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 上列款项已收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 会计分录 | 备 注 |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五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六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说明:1.本缴款书是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后向银行汇总缴纳各项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产品税收除外)、基金、附加、滞纳金及罚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书。此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2.本缴款书一式六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报查)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白纸紫油墨);
第六联(存根)基层税务机关留存,“三自”纳税的由纳税人送基层税务机关(白纸黑油墨)。
各地需要增设联数的,可以增设第七联,但前六联的次序、用途和颜色不得改变。采用计算机开票的,第六联(存根)可以不要。
3.本缴款书的边沿尺寸规格为14.55cm×21.2cm(此尺寸是按850mm×1168mm规格的平板纸计算的,即850mm÷4张=212.5mm/张,1168mm÷8张=146mm/张,每张票留0.5mm的纸张裁切偏差,则缴款书的边沿尺寸为14.55cm×21.2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4.本缴款书“实缴金额”栏的金额分位线及“金额合计(大写)”栏的大写金额单位是否需要,由各地自定。需要分位线的,位数设至“亿”位,大写金额单位也相应设至“亿”位。
5.计税栏目“已缴或扣除额”栏的填写内容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消费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准许抵扣的税额,速算扣除数,以及准予抵扣的其他税款。缴税时,如同时涉及前述两项以上内容的,必须先将各项数额相加,然后按相加后的合计额填写。
6.“课税数量”栏填写课税数量及其数量单位。
7.使用本缴款书收取滞纳金、罚款和非法所得时,必须在计税栏目的“品目名称”栏分别填写“加收滞纳金”、“罚款”或“没收”;在“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栏分别填写“滞纳××元”、“补税××元”或“非法所得××元”;在“税率或单位税额”栏分别填写“滞纳金2‰”、“罚款×倍”或“全部没收”。
8.本缴款书填开时必须一税一票(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随主税征收的除外)。实现税务、国库(银行)计算机联网的地区,计算机填开的缴款书可以自行设计一票多税格式,但要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意。
9.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随主税征收的收入,是否在缴款书中设栏,由各地自定。
10.本缴款书分别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第一联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二、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
代 码:
(94)ga 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缴 款 单 位 | 全 称 | 预 | 款 | 消 费 税 | ||||||
开户银行 | 项 | 一般消费税 | ||||||||
账 号 | 级次 | 中 央 | ||||||||
购货企业名称 | 收款国库 | 总 金 库 | ||||||||
销售发票号码 | 税款所属时期 | |||||||||
税款限缴日期 | ||||||||||
产品名称 | 课税数量 | 单位价格 | 计税金额 | 税率(额) | 实缴税额 | |||||
金额合计 | (大写) | ¥ | ||||||||
缴款单位 (盖章) 经办人(章) |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
|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一联(收据甲)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作完税凭证
1.本缴款书是缴纳出口产品消费税的专用缴款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国家税务局系统专用。此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2.本缴款书一式六联。联次、各联用途、颜色、尺寸规格与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印制的相同。
3.“课税数量”栏填写课税数量及其数量单位。
4.本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加设防伪标记。
5.随消费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滞纳金及罚款等收入,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单独使用“税收缴款书”。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
(94)京国投××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缴 款 单 位 (人) | 代 码 | 预 算 科 目 | 款 | |||||||||||||||
全 称 | 项 | |||||||||||||||||
开户银行 | 级次 | |||||||||||||||||
账 号 | 收款国库 | |||||||||||||||||
税款所属时期 年 月 日 | 税款限缴日期 年 月 日 | |||||||||||||||||
投资项目名称和性质 | 单位工程名称 | 计税金额 | 税 率 | 实 缴 金 额 | ||||||||||||||
金额合计 | (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 |||||||||||||||||
缴款单位(人) | 税务机关 |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年 月 日 |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 |||||||||||||||
备注 |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一联(收据甲)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第二联至第六联下端各栏式样:
第二联
缴款单位(人) | 税务机关 |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
备注 |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三联
缴款单位(人) | 税务机关 | 上列款项已从缴款单位(人)账户支付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年 月 日 | 会计分录 | 本次税额占年 |
备注 |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 上列款项已收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 会计分录 |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
备注 |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五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
备注 |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六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
备注 |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说明:1.本缴款书是纳税人缴纳和扣缴义务人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专用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2.本缴款书一式六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甲)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乙)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送计(经)委(白纸黑油墨);
第三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四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五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白纸绿油墨);
第六联(报查)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白纸紫油墨);
各地需要增设联数的,可以增设第七联,但前六联的次序、用途和颜色不得改变。
3.本缴款书的边沿尺寸规格为14.55cm×21.2cm(尺寸计算方法与“税收缴款书”相同,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4.本缴款书“实缴金额”栏的金额分位线及“金额合计(大写)”栏的大写金额单位是否需要,由各地自定。需要分位线的,位数设至“亿”位,大写金额单位也相应设至“亿”位。
5.“投资项目名称”按总投资项目全称填列;“投资项目性质”按“基建”、“更改”、“其他”分类填列。
6.计税栏按不同的单位工程分行填列,一张税票填不下的分票填开。
7.分次预缴的,“计税金额”栏按与所缴税款相应的投资额填列。
8.总投资项目中某单位工程适用零税率时,也应在计税栏填列,并在“税率”栏填写“0”。
9.本缴款书分别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第一联和第二联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四、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94)京国汇××号
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缴 | 代 码 | 预算级次 | ||||||||||||||
全 称 | 收款国库 | |||||||||||||||
开户银行 | 税款征收日期 | |||||||||||||||
账 号 | 税款限缴日期 | |||||||||||||||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 品 目 名 称 | 实 缴 金 额 | ||||||||||||||
款 | 项 | |||||||||||||||
金额合计 | (大写)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 备注 |
附完税凭证 张
第一联(收据)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
说明:1.本缴款书是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以及委托代征单位和代征人代征税款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缴款书。此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2.汇总缴款时,是使用本缴款书,还是使用“税收缴款书”,由各地自定。
3.本缴款书一式五联,联次、各联用途、颜色、下端各栏式样及尺寸规格与“税收缴款书”前五联相同。
4.本缴款书“实缴金额”栏的金额分位线及“金额合计(大写)”栏的大写金额单位是否需要,由各地自定。需要分位线的,位数设至“百万”位,大写金额单位也相应设至“佰万”位。
5.本缴款书分别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第一联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五、税收完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 收 完 税 证
(94)京国完××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纳税人代码 | 地 址 | ||||||||||||||||
纳税人名称 | 税款所属时期 | 年 月 日 | |||||||||||||||
税 种 | 品 目 名 称 | 课 税 数 量 | 计税金额或 销 售 收 入 | 税 率 或 单位税额 | 已缴或 扣除额 | 实 缴 金 额 | |||||||||||
金额合计 | (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税务机关 | 委托代征单位(人) | 填票人(章) | 备 注 |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
说明:1.本凭证是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基金、附加、滞纳金及委托代征单位或代征人代征税款、基金、附加、滞纳金时使用的一种通用完税证。限额完税证不单独设计格式,可以通过在本完税证的金额栏加注限额标记或限定金额栏位数的方法达到限额作用。此完税证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2.税收完税证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报查),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蓝油墨)。
3.本凭证边沿尺寸规格为13.06cm×18.15cm(此尺寸是按787mm×1092mm规格的平板纸计算的,即787mm÷6张=131.1mm/张,1092mm÷6张=182mm/张,每张票留0.5mm的纸张裁切偏差,则完税证的边沿尺寸为13.06cm×18.15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4.本完税证“实缴金额”栏的金额分位线及“金额合计(大写)”栏的大写金额单位是否需要,由各地自定。需要分位线的,位数设至“十万”位,大写金额单位也相应设至“拾万”位。
5.“课税数量”栏填写课税数量及其数量单位。
6.“已缴或扣除额”栏的填写内容与“税收缴款书”相同。
7.本完税证可以一票多税,但要按税种分行填写,以便汇总。
8.本完税证分别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六、税收定额完税证
税收定额完税证(存根)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当日有效,隔日作废
收据联:纳税人收执作完税凭证
1.此凭证只限于税务机关自收屠宰税、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时使用,对固定纳税户不得使用此凭证。
2.是否使用税收定额完税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自定。
3.税收定额完税证最高限额为贰拾圆。票面具体定额及颜色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定。
4.此凭证为左右两联式。左联为存根联,税务机关留存并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右联为收据联,交纳税人收执,作完税凭证。两联颜色为同一颜色。
5.本凭证尺寸规格为9.78cm×18.15cm(此尺寸是按787mm×1092mm规格的平板纸计算的,即787mm÷8张=98.37mm/张,1092mm÷6张=182mm/张,每张票留0.5mm的纸张裁切偏差,则定额完税证的边沿尺寸为9.78cm×18.15cm)。
6.本凭证分别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收据联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七、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
(94)京国车××号
税 目:自行车 | 税务机关 (盖章) 纳税日期: 年 月 日 |
收据:交纳税人收执
说明:1.本凭证是征收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专用定额完税证,其他一切车船缴纳车船使用税均使用“税收完税证”。本凭证的具体年度、税额、工本费及合计等,各地根据当地规定印制,不收工本费的,可以不设“工本费”栏。
2.本凭证联数为一联,交纳税人收执,作完税凭证(白纸黑油墨)。征收人员、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凭每本完税证票证封面的起止号码及份数办理票款结报。
3.本凭证尺寸规格为9.05cm×13.06cm(此尺寸是按787mm×1092mm规格的平板纸计算的,即787mm÷6张=131.1mm/张,1092mm÷12张=91mm/张,每张票留0.5mm的纸张裁切偏差,则完税证的边沿尺寸为9.05cm×13.06cm)。
4.本凭证分别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本凭证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八、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94)京国代××号
纳 税 人 | 名 称 | 扣缴义务人 | |||||||||||||||||
经济类型 | 税款所属时期 | ||||||||||||||||||
税 种 | 纳 税 项 目 | 课 税 数 量 | 计税金额 | 税 率 或 单位税额 | 扣除额 | 实 缴 金 额 | |||||||||||||
金额合计 | (大写)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主管税务机关 (盖章) | 扣缴义务人 (盖章) | 填票人(章) | 备 注 |
第一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
说明:1.凡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扣缴义务人除外)代扣、代收税款、附加时,使用本凭证。
2.本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退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第三联(报查),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查(白纸蓝油墨)。各地需要增设联数的,可增设第四联,但前三联的联次、用途和颜色不得变更。
3.本凭证尺寸规格为:13.06cm×18.15cm(尺寸计算方法与“税收完税证”相同)。
4.本凭证“实缴金额”栏的金额分位线及“金额合计(大写)”栏的大写金额单位是否需要,由各地自定。需要分位线的,位数设至“百万”位,大写金额单位也相应设至“佰万”位。
5.“课税数量”栏填写课税数量及其数量单位。
6.“扣除额”栏填写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
7.本凭证可一票多税,但必须分税种逐项填写,以便汇总。
8.本凭证分别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九、税收罚款收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罚 款 收 据
(94)京国罚××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被 罚 人 | 代 码 | 地 址 | ||||||
名 称 | 补税凭证字号 | |||||||
违章事实 | ||||||||
处罚依据 | ||||||||
处理办法 | ||||||||
处罚金额 |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小写) | ||||||
征收机关 (盖章) | 填票人 (章) | 备 注 |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
说明:1.本收据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用现金缴纳税收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凭证。此收据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2.本收据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交被罚人收执(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报查),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蓝油墨)。
3.本收据边沿尺寸规格为13.06cm×18.15cm(尺寸计算方法与“税收完税证”相同,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4.处罚前已填制“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违章事实”、“处理办法”栏不填,“处罚依据”栏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文号或编号。处罚前没有填制“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应在“违章事实”栏填写违章主要情况,在“处罚依据”栏填写“根据××法(条例或细则)××条××款”,在“处理办法”栏填写“罚款××元”、“处以补缴税款×倍的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元”。
5.本收据分别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十、税收收入退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收入退还书
(94)京国退××号
签发机关: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经济类型:
预算科目 | 款 | 收 款 单 位(人) | 代 码 | |||||||||||||||
项 | 全 称 | |||||||||||||||||
级次 | 开户银行 | |||||||||||||||||
退款国库 | 账 号 | |||||||||||||||||
退 库 原 因 | 退 库 金 额 | |||||||||||||||||
金额合计 | (大写)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签 发 机 关 | 上列款项已办妥退库手续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
| ||||||||||||||||
(机关盖章) | 负责人 (章) | 经办人 (章) |
第一联(报查)退款国库盖章后退签发机关
税收收入退还书第二联至第五联下端各栏式样:
第二联
签 发 机 关 | 上列款项已付出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 会计分录 | 备注 | ||
(机关盖章) | 负责人 (章) | 经办人 (章) |
第三联
签 发 机 关 | 上列款项已办妥退库手续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
(机关盖章) | 负责人 (章) | 经办人 (章) |
第四联
签 发 机 关 | 上列款项已办妥退库手续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
(机关盖章) | 负责人 (章) | 经办人 (章) |
第五联
签 发 机 关 | 上列款项已办妥退库手续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
(机关盖章) | 负责人 (章) | 经办人 (章) |
1.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从国库办理税款(包括基金和附加)退库时使用的一种专用退款凭证。本退还书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签发,税收会计部门办理;设立乡(镇)金库的,也可以由其相应的所级税务机关签发。此退还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2.本凭证一式五联。各联用途、颜色为:
第一联(报查)退款国库盖章后退签发机关(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由退款国库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收账通知)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退收款单位(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付账通知)由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送签发机关(白纸紫油墨);
3.本退还书尺寸规格为14.55cm×21.2cm(尺寸计算方法与“税收缴款书”相同,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4.本退还书“退库金额”栏的金额分位线及“金额合计(大写)”栏的大写金额单位是否需要,由各地自定。需要分位线的,位数设至“千万”位,大写金额单位也相应设至“仟万”位。
5.需要退还现金的,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并在“备注”栏注明“退还现金”字样。
6.本退还书分别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第四联(收账通知)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十一、小额税款退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小额税款退税凭证
退税机关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94)京国小××号
原 完 税 凭 证 情 况 | 退 税 情 况 | ||||||||||||
凭证名称 | 凭证字号 | 填开日期 | 税 种 | 税 额 | 退税原因 | 退还金额 | |||||||
退还金额合计 | (大写) 拾 元 角 分 | ||||||||||||
退税机关 (盖章) | 负责人 (签章) | 填票人 (签章) | 退 税 受 领 人 | ||||||||||
(签章) | 住 址 |
第一联(存根)退税机关留存
说明:1.税务机关按规定在自收税款中办理限额以下的退税,均使用本凭证。
2.本凭证一式三联,各联用途、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退税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交退税受领人收执(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报查),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红油墨)。
3.本凭证尺寸规格为13.06cm×18.15cm(尺寸计算方法与“税收完税证”相同)。
4.本凭证分别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十二、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94) ga 号
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开盖章
销售 企业 | 名 称 | 出口产品 专用缴款书 | 字 号 | ||||||||
地 址 | 已纳税额 | ||||||||||
购货企业名称 | 销售发票号码 | ||||||||||
销售产品((1)、(3)、(5)根据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有关项目填写) | |||||||||||
名 称 (1) | 数 量(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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