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9日

井矿盐:纳税存争议,征税对象待明确

中盐镇江盐化有限公司是江苏一家盐业生产企业,“从量计征时,企业资源税年纳税额近1000万元,从价计征后,因为井矿盐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的税负波动比较大,行业税负也因此而不均衡。”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斌说。
据了解,此次资源税改革,井矿盐的征税对象为氯化钠初级产品,什么是氯化钠初级产品,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由各省自主认定。井矿盐的生产过程是卤水——潮盐——深加工产品,其制作工艺是将淡水注入盐井,溶解岩层形成卤水,对卤水进行简单加工形成潮盐,对潮盐进行净化、过滤、蒸发等工艺后形成各种深加工盐产品。
“我们公司只销售深加工产品,按现有规定,后续加工的生产成本也被计入计税依据,经测算,年纳税额约900万元,而如果以另外两种形态的产品为征税对象,我公司年资源税纳税额则分别为300万元和500万元,差别还是蛮大的。因此,我们希望井矿盐的征税对象能进一步明确为潮盐。”王斌说。
一般情况下,3.5吨卤水可以晒制1吨潮盐,因此,建议对于开采卤水直接销售的企业,可以根据1∶3.5的折算率将卤水折算为潮盐的数量,以折算数量×潮盐的市场公允单价作为计税依据。相对应,销售各种深加工精制盐的企业,按其工艺要求比率折算回潮盐的数量,以折算数量×潮盐的市场公允单价作为计税依据。
此外,2017年国家将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食盐生产企业将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这将进一步推动盐业经营市场化。针对这种情况,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井矿盐资源税的征税对象,避免各省解释不一造成税负不公,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同时,建议从省级税务机关层面,在井矿盐资源税征管中引入潮盐市场平均单价作为风险预警指标。当企业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预警指标时,即起动风险应对流程,税务机关实地核实企业申报的准确性,避免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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