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1月18日
简单规定的大问题--税总2013年第3号公告 补贴收入增值税问题杂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内容很短,所以摘录如下:“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这似乎是个很简答的规定,但是这个规定后面却包含着一个大问题,即公共机构提供服务增值税问题。
公共机构除了提供免费的比如国防、社会管理等每个公民都享用的公共服务外,往往还提供和社会私营部门竞争不激烈的医疗教育等服务,也提供与社会私营部门竞争激烈的广播、电信、供水、供热等社会服务。另外公共机构往往还通过支付补贴等形式,购买社会服务,比如给公交部门提供补贴以获得较低的车票,以提供城市交通服务。
对免费的公共服务征收增值税没意义,对提供与社会私营部门竞争激烈的广播、电信、供水、供热等社会服务征收增值税是大趋势,我国也是如此,最多为他们制定优惠政策。
对于医疗教育等类似的社会服务,即使实行现代化增值税将税务机关都列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澳大利亚新西兰,也采取了优惠政策,比如澳大利亚对教育采取0税率。
所以,问题集中在财政拨款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上。财政拨款收入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和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无直接关系的,比如,技术改造而获得的财政补贴;一种是和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直接相关的,比如交通公司提供低价服务而获得的弥补损失的财政补贴。第一种和增值税关系不大,我们重点讨论第二种和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直接相关的财政拨款收入。
对与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直接相关的财政拨款收入是否征税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提供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并获得政府支付的对价,这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纳税义务的规定,应该征收增值税。这种观点实际将公共机构支付给企业的财政拨款视为合同法的第三人给付。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是为了弥补相应亏损或者其他和增值税无关的目的,形式上虽然与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相关,但是本质上弥补亏损等目的,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应征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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