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0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
(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要求明确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7号)有关规定,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规定缴入中央金库。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