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8月03日
2011年8月办税日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再明确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再明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0号公告),该文件很简短,但是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则做了内涵性解释。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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