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6月16日

多项税收措施支持“三农”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一号文件)最近发布,这是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十年聚焦“三农”问题。文件提出,要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调控政策,加强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完善畜牧业生产扶持政策,支持发展肉牛肉羊,落实税收减免。加强财税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落实农户贷款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采取投资筹资、捐款捐助、人才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在农村兴办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社会福利、社会服务和文化旅游体育等各类事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落实公益性捐赠农村公益事业项目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做好合作社发票领用。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性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一号文件中重点提到了7个税收问题,即加强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落实涉农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农户贷款税收优惠,在农村兴办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社会福利、社会服务、文化旅游体育等各类事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性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

  加强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

  关税配额是一种进口国限制进口货物数量的措施,对超过限额后所进口的货物适用较高或一般的税率。我国对包括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豆油、棕桐油、菜籽油、羊毛等农产品和化肥、毛条等工业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一号文件提出,今年在进出口方面,要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调控政策,加强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健全大宗商品进口报告制度,推动进口来源多元化,弥补国内部分农产品不足,充分发挥价格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的激励作用,从而使农业生产得到很大发展,农民群众得到很大实惠。

  落实税收减免政策,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力度

  税收政策惠及农业是我国的长期国策。一号文件明确要落实税收减免政策,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力度。主要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村金融贷款利息和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落实农户贷款税收优惠,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关于农户小额贷款的问题,国家先后出台过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通过多种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一号文件强调要加强财税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落实农户贷款税收优惠,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在农村兴办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社会福利、社会服务、文化旅游体育等各类事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新农村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在农村兴办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社会福利、社会服务、文化旅游体育等各类事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在农村兴办医疗卫生事业,非营利性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在农村兴办教育培训事业,可享受营业税、增值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等10多个税种的税收优惠;在农村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可享受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100%加计扣除计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农村兴办社会服务事业,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经批准征用土地兴办幼儿园、养老院等服务场所,符合条件的,可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在农村兴办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对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景点类旅游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照顾等。一号文件强调要落实公益性捐赠农村公益事业项目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以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

  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已执行多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一号文件提出要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做好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

  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与农户关系紧密,利益联结,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是今年一号文件的又一亮点。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一号文件提出要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让农户可以更多地分享加工销售收益,惠工惠农,一举多得。

  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性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而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支持农业经营性服务业发展。一号文件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性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大力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农田灌排、地膜覆盖和回收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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