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0日

案例评析:430.56元个人所得税的代价

近日,微信朋友圈疯传着上面的这个《辞呈》,《辞呈》仅有7个字,这是罕见的《辞呈》。这个《辞呈》背后隐藏着怎样的故事呢,带着好奇,笔者在网上一搜,见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鄂01行终67号》(见附件),对《辞呈》背后的故事才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案情回放   
胡某某系黄石市地税局工作人员,2015年4月15日因对黄石市地方税务局扣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430.56元有异议,分别向黄石市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湖北省地税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又分别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败诉。事隔5个月后,胡某某于2016年9月26日向黄石市地方税务局提出辞呈:“干烦了,请辞!望准。”   
个税代价   
430.56元,对于胡某某来说也不是承受不了一个金额,对于政府收入来讲,也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金额。然而就是这个小小的430.56元,却使中国社会资源付出了昂贵的代价。   
代价一,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鄂01行终67号》中看出,胡某某首先向黄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过行政复议申请,黄石市地方税务局肯定就此事付出过相应的人力、财力与物力,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代价二,2015年6月9日胡某某向湖北省地税局提起过行政复议申请,湖北省地税局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黄石市地税局作为原告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鄂复不受字(2015)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湖北省地税局为此付出了代价。   
代价三,胡某某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诉讼,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昌行初字第00114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胡邵峰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为此也付出了代价。   
代价四,胡某某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鄂01行终67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胡某某承担。”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也付出了代价。   
代价五,胡某某从2015年4月15日起,为了这个430.56元的个人所得税,经历了两次申请行政复议、两次行政诉讼,最后提出了《辞呈》,胡某某为此付出了代价。   
随感杂谈   
不可否认,这仅仅是个个案,不具有普遍代表意义。但这个个案,引起人们的反思却是巨大的:   
1.从这个案例看出,湖北省地税局能够严格执法,即便对地税工作人员,也严格按税法的规定扣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这是值得点赞的;胡某某能够为了区区430.56元的个人所得税维权,这也说明中国法治社会的进步,也是值得点赞的。   
2.胡某某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应当受到“便民办税 春风行动”的沐浴吗?不应当对被扣缴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430.56元有知情权与行政复议权吗?   
假设黄石市地方税务局能够很好的践行“便民办税 春风行动”,给胡某某一个合理的解释,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不仅可以避免胡某某再向湖北省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节约税收成本,还可以节省一审、二审的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胡某某能够在舒适的环境中为税收事业更好的工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 湖北省地税局认为,黄石市地方税务局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而是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胡某某对所在单位黄石市地方税务局的扣缴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应当以主管该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而不应以扣缴义务人为被申请人。上诉人就同一扣缴行为已向黄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不应重复向省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作为黄石市地方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胡某某,又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两次提起行政复议,均未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试问,这个案例中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到底是谁?   
4. 胡某某从2015年4月15日起,为了被黄石市地方税务局扣缴的430.56元个人所得税,经历了两次行政复议申请及两次行政诉讼,胡某某在日趋繁重的税收工作中要背负多大的压力?2016年4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5个月,胡某某于2016年9月26日向黄石市地方税务局提出辞呈,胡某某为什么会在地税局干烦了呢?这样较真的人不正是税务局需要的人吗?税务事业的振兴,不正需要一大批敢于维权、敢于捍卫法律尊严的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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